暴利惊人!几元一斤的散装酒“装”成高价“特供酒”

  来源:央广网管昕2023-07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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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提示:央广网北京7月2日消息(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)近日,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“特供”白酒案,目前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。假酒打着“内部特供”

央广网北京7月2日消息(总台中国之声记者管昕)近日,湖南省浏阳市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“特供”白酒案,目前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捕。假酒打着“内部特供”的旗号,竟然进入了市场,摆在了商店的货架上。

类似案件并非个例。实际上,早在十年前,国家相关部门就曾发出通知,要求酒类企业不准生产标注有“特供”“专供”“专用”“特制”等字样的白酒。但记者调查发现,市场上仍有一些打着“特供”“专供”等旗号的假冒酒品。

今年上半年,湖南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,从钟某经营的小店内查获10件疑似假浏阳河酒。经专业人员鉴定,该酒确系假冒。公安机关介入后,发现案情重大,这家售假的小店只是一个很小的终端。

承办此案的浏阳市镇头派出所所长李兴佳说:“根据这一个线索,循线深挖,就找到了生产浏阳河假酒的地方,包括具体来整体经销的犯罪嫌疑人叫毛某。这个毛某是以前浏阳河酒厂的老员工,他还是有一些渠道可以拿到商标。他也知道在市场上,消费者对浏阳河以前的老酒,包括内部特供酒,还是比较喜欢。”

警方缜密侦查一个多月,精准掌握了一个制售假冒浏阳河酒的网络及各个关键节点的人员。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毛某在2019年从山东和湖南岳阳等地找到酒瓶、标签、外包装箱的供应商,并找到一家倒闭酒厂,利用酒厂的车间和设备生产、灌装、包装白酒。酒瓶和外包装箱上打着“内部特供”“限量供应”等标注的假浏阳河酒对外销售。

李兴佳说,犯罪嫌疑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。李兴佳介绍:“除了打内部特供的名号之外,他还伪造了一个生产日期是2007年,就是说这是一个存放很多年的‘内部特供’的老品牌,来进行假酒的生产,他们又在山东、广西、浙江,下单做酒的酒瓶、纸箱、商标。完全没有经过授权,是违法的产品。”

早在2020年1月,湖南浏阳河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就曾专门发表声明:市场上流通的所谓“浏阳河50周年内部特供”等白酒均为假冒伪劣侵权产品。

而毛某经过包装,未经任何授权的假酒摇身一变,成为“特供浏阳河酒”,摆在了商店的货架上。原本酒体8元一斤,毛某按150元每箱(每箱6瓶)出售,终端价格则更高。李兴佳说,实际上,浏阳河酒业根本没有这个产品。

李兴佳说:“没有内部特供的产品。他们可能跟一些客户会有定制的酒,但毛某做的这一款是完全假冒的。我们总共抓捕了6个人,现在是有2个取保候审,4个批捕了。”

根据媒体报道,前段时间,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管局披露了一起特大制售特供假酒案,挖出“特供”假酒肆意流通的社会问题和利用商业调查App精准推销等新型犯罪手段。

北京警方也曾打掉一个制售假酒团伙,嫌疑人从外省购买包装材料,躲在北京某郊区乡村一处偏远的自建房里制假。这些销售时卖到上千元的所谓“专特供酒”,灌装的只是每斤20元左右的散酒。

“特供”“专供”商品曾一度存在,但早在2013年,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,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、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“特供”“专供”等标识的物品。同年12月,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,要求酒类企业不准生产标注有“特供”“专供”“专用”“特制”“特需”等字样的白酒。2020年、2022年,国家相关部门均有相关通告发布。但打着“特供”“专供”等旗号的酒品仍然存在。

昨天,记者在某知名网购平台上搜索关键词“内部招待酒”,一款打着“茅台集团内供酒”招牌的网店吸引了记者的注意。这款酒包装上印着内部特供,不得外销,落款为贵州茅台酒厂(集团)劳动服务公司供应。

店主说:“199元一箱6瓶的,这种是擦边球的,要不然也不会这么便宜的。好面子,兜里钱也不多,可以搞点试一下。”

店主直言不讳地说,他有十多款外包装的商标可以贴。

记者:“只能贴茅台集团的内供酒吗?还能贴其他的吗?”

店主:“我有很多款,比如说世博会,1935都有的,有十几款的。如果有需要别的酒,也可以加微信详谈。我这边有茅台,就是仿的那种,长得一模一样。你可以过机扫码,都是正品的那种。如果拿去招待用,比较划算,也就几百块钱一瓶,客户就算他偷偷拿去扫个码,扫出来也是正品,拿去招待用是绝对可以的。”

烟酒行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,现在贴牌的内供酒已不敢公开售卖,销售渠道比较隐蔽,主要在小范围内流通。

业内人士介绍:“现在特供酒市场上少了,不在市场卖,不零售,查起来就很困难。毕竟是小作坊生产的酒,卫生啥的可能都达不到标准。价格比如说50元生产的酒,肯定都能卖200多、300多,最低翻一倍或者翻两倍价格。”

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,以假酒冒充“特供”“专供”酒,其行为不仅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同时也构成商标权的侵权。

窦冬辰说:“这类行为之所以仍然屡禁不止,其根源在于监管的力度不足,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较低。比如说,十次销售行为,其中可能也就一次销售行为被查处。处罚的金额相比于违法所获得的利益也是微乎其微的。在这种情况下,商家或者造假者自然会选择铤而走险。而作为消费者,要选择在正规渠道购买白酒,不要轻易购买那些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所谓的‘特供酒’。”

(编辑:鸣嫡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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