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

2025-05-08 22:15  315记者摄影家网  记者 靳新国   点击:2623

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

图片由AI生成

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

一、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陷阱:服务与风险的不对等

近年来,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激增,催生了大量专注天使轮、A轮/B轮融资的中介机构。然而,部分中介以“快速匹配资本”“高估值融资”为诱饵,要求企业提前支付2万-3万元“服务费”,最终却未能兑现承诺,甚至涉嫌诈骗。此类模式暴露以下风险:  

1. 服务承诺模糊,收费与成果脱钩  

部分中介机构仅提供基础商业计划书修改或投资人名单推荐,服务价值与高额收费严重不匹配。例如,福州某企业管理公司以“与银行合作”为幌子,骗取35名企业主62万元服务费,最终因未促成融资被法院定性为诈骗。  

2. 加重初创企业资金压力

初创企业本就面临现金流紧张,提前支付服务费可能挤占研发或运营资金。浙江某科技公司创始人表示:“交了3万服务费后,中介仅安排了两场无效路演,融资毫无进展。”  

3. 法律维权困难

中介常以“资源对接费”“咨询费”等名义收费,合同条款模糊。北京某案例中,企业因合同未明确“融资成功”标准,诉讼时难以举证服务瑕疵。

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

二、法律争议:收费合理性与灰色地带

融资中介收费的合法性需结合《合同法》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等法规分析:  

1. 合法性前提:促成交易方可收费

《合同法》第427条规定,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,不得要求支付报酬,仅可主张必要费用。若中介未实际促成融资,收取数万元服务费涉嫌违法。  

2.费率缺乏明确上限 

法律虽未禁止融资中介收费,但若综合成本(服务费+股权让渡)过高,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。上海某案例中,中介收取融资额15%的服务费,法院以“显失公平”为由判决部分退还。  

3. 刑事风险:诈骗罪与虚假承诺  

福建某中介公司虚构“银行合作渠道”,骗取企业服务费,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,凸显司法机关对“空头承诺”的打击力度。  

三、房产中介模式能否借鉴?交易成功再收费的可行性 

房产中介普遍采用“成交后收费”模式,例如重庆规定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经纪费用,未成交则不收费。这种模式对融资中介的启示在于:  

1. 风险共担机制 

房产中介需投入带看、谈判等服务,但收费与结果挂钩;而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缺乏约束,易滋生敷衍。若改为“融资到账后按比例收费”,可倒逼中介提升服务质量。  

2.行业规范参考

2024年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与“先收费”中介合作,并鼓励“后付费”模式。深圳已有投资机构试点“成功融资后收取5%-8%服务费”,企业接受度较高。  

四、真实案例:骗局与司法应对  

近两年典型案例显示,司法机关正加强对不合理收费的规制:  

福州企业管理公司诈骗案:虚构银行合作渠道,骗取62万元服务费,主犯获刑十年。  

郑州“背贷”骗局:中介伪造低收入者资质骗取车贷、房贷,7人因贷款诈骗罪获刑。  

上海某科技企业诉讼案:法院认定中介未履行融资义务,判决退还2.5万元服务费。 

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 

五、行业反思与监管建议  

1.明确“后收费”主导模式

借鉴房产中介,推动融资中介在资金到账后收费,或分阶段收取(如签约、尽调、交割各阶段)。  

2. 设定费率上限与服务标准  

参考《中小企业促进法》第四十条,将服务费限制在融资额的1%-5%,并要求明细服务清单。  

3. 强化合同规范与信息披露 

强制中介披露历史成功率、合作投资人名单,合同中明确“不成功不收费”条款。  

4. 加大刑事打击与行业整顿 

2025年公安部已将“融资中介诈骗”纳入经济犯罪重点打击范围,多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。  

融资中介本应是中小企业的“资本桥梁”,但“先收费”乱象正透支行业信誉。法律虽未禁止收费,但需以“促成交易”为前提。唯有推动“风险共担”模式、细化法律标准、强化司法震慑,才能引导行业从“收割焦虑”转向“价值创造”。正如法官在福州案中所言:“披着合法外衣的‘服务费’,掩盖不了非法占有的本质。”  

(本文案例与法律依据均来自公开司法判决与政策文件)

(责任编辑:土火)


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

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

媒体观察:融资中介“先收费”乱象调查——风险、争议与模式革新

公众号
免责声明
1、本网内容凡注明"来源:315记者摄影家网"的所有文字、图片和音视频资料,版权均属315记者摄影家网所有,转载、下载须通知本网授权,不得商用,在转载时必须注明"稿件来源:315记者摄影家网",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。
2、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,转载出于研究学习之目的,为北京正念正心国学文化研究院艺术学研究、宗教学研究、教育学研究、文学研究、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、考古学研究的研究员研究学习,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3、如涉及作品、图片等内容、版权和其它问题,请作者看到后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删除。

相关阅读

摄影作品

会员投稿|网站地图|提意见

客服电话: